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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
岫岩办事处、中心有关处室: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鞍山中心支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转发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等问题的通知》(鞍银发[2008]118号)文件精神,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从2008年10月27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调个人公积金贷款利率
(1)由现行标准5年以下(含5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4.32%下调至4.05%,下调0.27个百分点。
(2)由现行标准5年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4.86%下调至4.59%,下调0.27个百分点。
二、利率调整的操作办法
(1)从发文之日起由个人贷款管理处负责对中心新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新利率标准办理;由信息处负责个人贷款核算软件中新发放贷款执行新利率标准的确认工作。
(2)对中心此次发文之前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原利率执行,从下年度1月1日起按新利率标准执行;由信息处负责按时调整贷款核算软件,由个人贷款管理处负责通知相关委托银行执行,并做好对外宣传、解释工作。
三、由中心计财处负责监督本文中所涉及的相关业务的落实情况。
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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